- 发布日期:
- 2013/5/7
定义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一、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申请人应当是已婚、离异两年以上且抚养子女、丧偶且抚养子女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持有我市两年以上□城区常住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转人员);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四)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家庭收入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及以下的;惠和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家庭收入线标准为34800元及以下。
二、申购资料及要求
(一)《郴州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批表》,《郴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查公示函》;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城区常住城镇户口及身份证;
(三)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即下列婚姻状况证明之一:
1. 结婚证书;
2. 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则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3. 未满30周岁离异两年以上的则需提供离婚证明书和财产处分协议书及子女抚养协议;
4. 丧偶且抚养子女的则需提供配偶去世证明和子女的户口证明;
(四)家庭住房情况相关证明;
根据家庭住房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
1. 提供由市房产局出具的无房证明;
2. 借住亲属或他人住房的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出具相关证明;
3. 租赁房屋(包括廉租房)居住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4. 有私房(包括房改房、集资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五)家庭收入证明。
家庭收入证明可根据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情况分别由下列部门出具:
1. 职工即以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由单位提供工资发放证明;申请人及配偶均为国家(国有)单位职工的,应由双方单位分别提供工资发放证明;如一方为非国家(国有)单位职工的,应提供近期的月工资等有效收入证明;
2. 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参照向税务部门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基确定,由税务机关提供证明;
3. 对未建账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依据税务部门核定应缴所得税的《定额核定通知书》计算确定,由税务机关提供证明;
4. 对无固定职业从事微利服务行业的个体劳动者,其职业情况及收入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供证明;
5. 退休人员年收入,依照退休工资或养老金计算,由单位或退休工资、养老金发放部门提供证明。
三、申请手续
申购手续这样办理:按照申请、登记、公示、审批的办法,分批次批准购买经济适用房。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人户口在马尾区的向马尾区建设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
(三)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相关网站上公示15天;
(四)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五)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 按得分确定批准顺序 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确定申购批准顺序。
四、评分标准
(一)按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评分:无房户计60分;4平方米以下(含4平方米)计30分;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含6平方米)计20分;6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计10分;
(二)按户口落户本市五城区年限评分:以申请人或同户籍直系亲属中落户时间□长的进行计分,每年按1分累加,未满1年按1年计算,每户□高分为20分。集体户不记分;
(三)对残疾人家庭、民政优抚家庭或市□以上劳动模范家庭,每户加20分;同时符合条件的,仍按20分加分计算.